單純從理念上講,證明責任規則為裁判規範,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論題,可一旦脫離證明責任的抽象理論,進入到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領域,有些學者則有意或無意地忽視了證明責任的這一屬性,重新將證明責任納入到事實認定中的證據規範範疇,甚至將結果與行為、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相混合。證明責任的抽象理論於是不得不借助當事人舉證責任這一具體內容進行支撐,否則就成為了純粹虛空的架構。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去痾歸真,在進一步明確證明責任為裁判規範的同時,應當設定具體的適用程序,避免證明責任理論的空設,以及在運用時需重新納入到事實認定程序的不當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