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明責任的解釋有主觀的證明責任與客觀的證明責任之分。儘管客觀證明責任在我國理論界已經一統天下,但實務界在使用證明責任這一概念時,幾乎都是從主觀證明責任的含義上使用。主觀證明責任從當事人的角度說明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從法院裁判的視角解析證明責任,將證明責任定性為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客觀證明責任揭示了該制度的本質,但主觀證明責任對該制度的說明簡單明瞭,客觀證明責任則複雜、曲折,這是立法、司法解釋、裁判文書無法使用客觀證明責任概念的原因。主觀證明責任在訴訟實務中的適用率遠遠超過客觀證明責任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