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接處警法制一直處於發展演進之中。從目前的警務實踐來看,公安機關的接處警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仍然分散龐雜,各項規範之間亦存在交叉重疊,部分規範欠缺明確的執行程序,先期處置措施的行為屬性尚需界定,一般性執法原則也有待深入的理論探究。從立法論的視角觀察,接處警法制之顯著缺陷,源於接處警行為的法理定位不清,理論體系性不足。對此,應當在法理上重新定位接處警行為的法律屬性,推進先期處置措施的有限度形式化,建構接處警一般執法原則,同時加強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的保障機制,發展具有針對性的外部監督與審查機制,從而系統建構接處警法制,以充分保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