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3條“但書”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極強的出罪意義,在我國積極入罪佔據主流的背景下,應當注重挖掘“但書”的出罪功能。“但書”和罪刑法定原則具有共同的價值追求,兩者並不矛盾。“但書”在出罪時起到強制司法機關進行適當實質解釋的功能,因此“但書”應作為出罪的依據。刑法分則中的任何罪名都可以依據“但書”來出罪,並且出罪的模式也是多元的,它既可以在行為明顯不該當於構成要件的基礎上予以出罪,也可以在行為該當於構成要件形式的前提下,起到轉化可罰的違法性、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和超法規的責任阻卻事由出罪合法化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