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主要係依循「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將區域土地劃分為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土地兩大類,前者係以「都市計畫法」作為管制;後者除國家公園以「國家公園法」管制外,其餘非都市土地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管制依據。其中為指引都市計畫區土地的合理發展及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須透過都市計畫的擬定書圖內容作為指導,且都市計畫(書圖)經發布實施後,除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定期”辦理之通盤檢討,以及在符合同法第27條第1項所列之4種情形辦理個案變更外,並不得隨意任意變更,此規定主要係為避免土地使用分區過於異動頻繁而失去計畫管制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