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交易過程中,地政士除辦理房地產過戶外,常依買賣雙方需求提供建議;例如,建設公司及欲出脫房地產之所有權人,為避免手中持有之房地產因市場委靡而價值驟減,而委由地政士登錄不實交易價格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平台,以哄抬房地產之價值;此外,實務上行之有年的「AB約」,也因近年房市持續低迷下,不減反增;舉例而言,消費者欲買房,但自備款成數不足,此時亦有地政士建議買賣雙方訂立假合約買賣成交價,藉此向銀行取得較高之貸款;再者,土地共有人為出售房地產之持分予其他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常常透過地政士之建議,以「假贈與、真買賣」方式贈與一部分持分予第三人,使其成為共有人,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之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藉此出售持份予特定對象取得較高的利潤;雖然實務上前揭行為行之有年,但在某些情況下,恐有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章,而遭檢察官起訴,有些更是遭法院判決有罪;為此,本文將以常見的案例類型,提供淺見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