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而因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且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故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又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避免及防止事後糾紛,因此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且為確保繼承開始時,應保留於繼承人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特留分),不任意受到侵害,另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僅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二、執上,由於遺囑的法定要式性及利害關係重大,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且除了遺囑內容是否違反特留分的紛爭外,一般便是針對遺囑有效性的紛爭認定,但因相關當事人、見證人或作成遺囑人對於法令的不熟悉,相關專門執業人員如何協助立遺囑人做成一份有效的遺囑實為極重要的課題。限於篇幅,本文援配合相關實務見解,僅先針代筆遺囑要件及常見紛爭論述簡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