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雖受憲法第18條保障,惟人民欲通過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技人員執業資格,必須另向考試院付出諸多金錢上的代價。應考者要繳交報名費,一旦合格通過後,考試院雖將頒發合格證書以資證明,然而這紙合格證書仍要繳費取得。台灣新聞媒體於2009年7月初揭露有關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收費過高的報導後,考試院旋即迅速地於數日之內決定將證書規費由新台幣800降至500元。從政治來看,考試院此次體察民意,即迅速決定調整規費、消弭輿論批評的行政效率,固然令人耳目一新;惟從法律的觀點而言,規費法通過施行後,有關規費成本估算或收費數額訂定當受法律統制,考試院迅速下修收費基準的作法,引發諸多饒富趣味的法律課題,值得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