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就個人的基本權利保護,德國係採取「個人權利保護規範體系」(die Systementscheidung für den Individualrechtsschutz);亦即只有受侵害的人民得以行使起訴權。原告在起訴時必須闡明其個人的權利可能已受到侵害;而對於受課稅的第三人,其並無起訴之權。惟倘若立法者所制定的稅法條文,就特定的團體(或人民)予以正確的課稅,而對另一個團體(或人民)給予租稅優惠或者不予以課稅,則受正確課稅的人民得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本文作者從「競爭上平等機會權」導出受正確課稅的人民擁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權限,並引入近年來德國法院關於防止競爭歪曲的相關判決,導出任何一稅法條文均得作為「第三人保護條文」(drittschützende Normen)的原則,從而在國家對特定團體(或人民)給予租稅優惠或者不予以課稅時,人民有權要求國家為一般、平等、競爭中立的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