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本租稅法上對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護,係以憲法上原則,亦即租稅法律主義為其依歸。因此,不僅在稅務行政上需有正當程序保障,由此亦可導出應依據實體法上課稅要件規定為正確稅額核定、徵收之「實體真實主義」之要求。然而在日本租稅法所採用申報納稅制度下,因為租稅程序、救濟法上諸技術性之規定,屢有容許乖離於實體真實課稅結果之事態發生,並可見到以申報納稅制度之理念,乃至於以「納稅人之自己責任」將此一事態正當化之傾向。惟不應過度重視稅務行政上之便利,而應在解釋論、立法論上採取一定對策,以促進與實體真實主義間調和之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