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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中國大陸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的第四年。作為稅法的一項基本程序,自行申報理應秉持稅法程序的正當性,遵循稅收法定、稅收公平、稅收誠信等基本原則,激發納稅人申報納稅的自覺性。然而由於這種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涉及稅前申報與稅後申報兩個領域,不僅無法良好地體現稅法程序的正當性價值,反而與之形成強烈的衝突,因而導致自行申報在實踐中暴露出種種問題,遭遇到衆多高收入者的「消極抵抗」,稅法權威受到極大衝擊。本文通過剖析高收入者自行申報與稅法程序正當性的價值衝突,提出應將稅法程序正當性融入到自行申報的制度設計中,以期重新審視自行申報與程序正當的價值內涵,為完善中國大陸自行申報制度提供一己之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