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拼車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法律未對私人拼車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做出規定,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往往將私人拼車行為視為非法營運行為並加以行政處罰。法律對非法營運行為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和政府規範性檔也並未做出有效力的解釋。筆者通過法解釋學的方法對法律規定的“經營”二字進行解釋後認為,私人拼車行為不符合非法營運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形式合法性,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私人拼車行為在可預見的期間內給相關利益主體帶來的社會收益大於社會成本,能夠給社會帶來經濟價值,兼具實質合法性。在管制放鬆的背景下,應當承認私人拼車行為的合法性並對其進行規範、鼓勵和提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