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進入高發期,而監管主體、產銷主體和消費主體三方的監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 有鑑於此,2013年初,我國將原多部門分環節的監管模式變革為以食藥監總局為主導的統合協調監管模式,並於2015年修訂《食品安全法》。基於資訊不對稱理論可以發現,雖然相關立法修訂在不少方面有利於三方合作的改進,但鑒於“失措”“失信”與“失察”因素制約,三方主體仍可能面臨潛在的合作困境。 為此,有必要以強化消費主體共治責任、激勵產銷主體合作意願以及引入監管主體良性競爭為切入點,進一步檢討監管模式構建上的相關制度問題,進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資訊的溝通機制,促進有效監管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