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擔保是因擔保人的特別承諾而與被擔保債權沒有從屬關係的一種擔保。獨立擔保的本質特徵在於其獨立性,突破了傳統擔保的從屬性規則,因此其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在我國存在爭議。《擔保法》第5條第1款後段允許擔保合同當事人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性作排除約定,從而承認獨立擔保(包括獨立物保和獨立保證)的法律效力。但《擔保法司法解釋》基於獨立擔保責任的嚴厲性,否定國內獨立擔保的效力。《物權法》第172條第1款後段則明確排除了獨立物保的存在可能,使獨立保證的法律效力的認定停留在《擔保法司法解釋》所形成的“內外有別”的狀態。但從屬性並非擔保制度的必然屬性,且獨立擔保作為對擔保理論從“保全型擔保”向“投資型擔保”轉變的呼應,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並允許當事人進行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