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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512 (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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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檢察機關民事調查權的分類和界限
並列篇名
The Classification andBoundary of Civil Prosecutorial Investigatory Power
作者
陳雪珍
中文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檢察機關的民事調查權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第210條規定作出限制和修改後,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擴張使檢察機關民事調查權呈現看似有限制卻又無邊界的模糊景象。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民事調查權性質、範圍、手段、物件等方面的困惑,源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模糊性和長期以來對法律監督權的過度詮釋和過高期待。檢察機關為實行法律監督而行使的調查權,不能等同於以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身份提起公益訴訟而享有的調查權,應當明晰法律監督權的功能定位,根據調查權的不同目的進行科學區分和具體程式完善。
起訖頁
157-173
關鍵詞
檢察機關
、
法律監督
、
民事公訴
、
調查權
刊名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512 (13:4期)
出版單位
中山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獨立擔保法律效力研究--兼論獨立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類型
該期刊-下一篇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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