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市縣地政機關,隸屬所謂“內政部”。澳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是物業登記局,隸屬法務局。法務局還設立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民事登記局和公證署等。香港早期不動產登記機構是田土註冊處,與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處等合併,稱為登記總署。香港現行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土地註冊處,以自負盈虧的模式經營。大陸借鑒臺灣經驗,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設置不動產登記局,只是過渡性的方案。未來應借鑒澳門法務局和香港登記總署經驗,將不動產登記機構、商事登記機構和婚姻登記機構等統一設置。適時制定不動產登記法、商事登記法和民事登記法等,成立民商事登記局。按照“ 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思路,提高社會仲介機構在民商事登記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