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各界的期待下推行了,提起「產業」二字,乃是針對具有商業、營利特性的公司與其上下游的整體產銷鏈,但是商業氣息較不重的非營利文化事業,如以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建築藝術等項目進行推廣、教育的非營利文化事業,在資格認定上究竟是否能適用《文化創意產業法》呢?與文創產業密不可分的文化事業面臨許多經營上的問題,如資金來源、稅務、工作室、排練室等空間不足的現況,讓《文創法》有過分偏重商業消費而忽視文化生產的負評出現。是以,本研究欲討論非營利文創事業在《文創法》框架下是否得以適用的問題,也同時討論非營利文化事業在該法架構下可能的困境。結論部分,非營利文化事業可能的困境有:一、非營利文化創意事業無法完全適用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二、非營利文化創意事業經費取得的困難,並分別討論來自三方面的限制,一是來自法規範的限制、再者是來自整體經濟環境的限制、最後是來自政策方面的限制 。這些限制與困境,都不斷提醒非營利文化事業的經營者,或許改變單純接受政府補助的思維,納入公關、行銷等營利事業經營競爭的概念,才更能適應這個逐漸以文化行銷為主流的環境,並以此達成團體本身預設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