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兩岸主要的證券投資信託法規¾¾中國大陸證券投資基金法與台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同於2004年間施行。兩部法律均以信託關係,作為證券投資信託的法律關係,在法學基礎上的認知固屬一致。而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制上,亦同採契約型基金。因此在實際運用及治理的概念上,也屬相同。然而在證券投資信託整體觀念上,在契約性質,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法學概念上,卻是有相當歧異之處。今兩岸已簽署金融合作協議,2009年4月29日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公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使中國大陸投資人可在台灣投資台灣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憑證等證券投資。日後兩岸亦將傾向於區域性經濟合作的方向進行,故兩岸金融法規的法學基礎及法律概念上的比較研究,將使兩岸學界對彼此認知之證券投資信託法學概念,更加熟悉,非但能彼此借鏡,更能為日後制定兩岸金融交流介面法規的立法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