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競爭法在立法體系方面,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為主幹的競爭法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是這個體系內部兩個組成部分之間是不夠協調的,其各自的制度也是不夠完善的,因此需要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進一步加強競爭立法,以逐步形成協調完善的競爭法體系。中國大陸競爭法在執法體制方面,對於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來說,需要在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礎上,使得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專門的執法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反壟斷執法來說,目前的所謂「雙層次多機構」的執法體制存在很多問題。從根本和長遠出發,中國大陸應考慮將來在進一步的機構改革時建立一個統一的執法機構。中國大陸競爭法在執法程序方面,其程序立法、程序法律規定的內在品質和執法機構的程序理念等都面臨挑戰。為此,程序立法需要不斷補充和完善,而程序法律規定要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同時執法機構的傳統程序理念也需要澈底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