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背景著手分析,以數字說明中國大陸企業反避稅的必要性,以及中國大陸從單一的收入來源國向居民國和收入來源國雙重角色的轉換,在稅務部門已累積一定反避稅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一章。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的反避稅規則,不僅將已實施的轉移定價、獨立交易原則(或公平交易原則)和預約定價規則等反避稅措施和原則納入法律規範,而且根據目前世界通行的反避稅規則,首次引入成本分攤協定、受控外國子公司規則、防範資本弱化規則和一般反避稅規則等反避稅規範,實現中國大陸的反避稅規則與國際規則的接軌。但是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一章規定的反避稅規範相對簡單、原則,為增強反避稅規則的可操作性,為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具體的、切實可行的行動指導,國務院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實施)規定較為詳細的反避稅規則,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則專門制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年1月8日開始實施)。上述條例、辦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措施,共同形成中國大陸反避稅法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