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若務實地檢視我國國會選舉制度,即應取向於解決選舉實務中若干已浮現之議題,質言之,就單一選區多數選舉制部分,爭議之處乃在於議席分配與選區劃分是否有牴觸選舉平等原則;其次,就政黨比例代表制部分,則是憲法明定政黨比例分配之門檻限制,其憲法政策上是否妥適,凡此,其檢討之標準皆指向於作為選舉原則之一的選舉平等原則,其概念內涵、功能目的與其限制。然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直接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之議席分配、選區劃分之基本原則及門檻條款之限制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基礎的單位,每縣市至少一人,百分之五的政黨得票門檻。因此,我國相關選舉法制上的爭議,並非僅屬憲法釋義學的課題,而係牽涉憲法政策的取捨問題,也由於憲法條文規範內容與結構甚為明確,釋憲機關據之解釋的空間相應地極屬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