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醫療過失應指醫師違反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所要求之醫療常規而言。本案病人符合輕度頭部外傷病人之定義,應依「輕度頭部外傷病人之處理流程指引」處理。但該指引制定於二二年,而本案發生於一九九八年。從而,甲醫師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台灣二一至二九年法院判決頭部外傷醫療刑事案件數定讞共十五案,有罪率高達百分之四十六.七。案件以地區醫院最多,其有罪率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一.四。被起訴的醫師以急診科醫師最多,而非神經外科醫師。這些案件之爭議點,以未作或遲作頭部電腦斷層攝影最多。頭部外傷之病人應作何種檢查與處置應以醫療常規為準,並考量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