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修正廢除連續犯與常業犯後,實務在處理涉及多次行為之問題上,似乎理所當然應往數罪併罰的方向發展,然而,第一審地方法院在處理經常涉及多次同種行為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卻主要採用集合犯之處罰方式,甚少以數罪併罰加以論罪。著作權法上之集合犯,在刑法理論中,屬於「包括一罪」概念,此與最高法院在刑法修正後對數行為之處罰傾向於以數罪併罰論罪之立場明顯不同。特別是,近期數則最高法院判決對涉及著作權侵權案件適用集合犯採取保留,甚至否定之立場。本文主要目的在研究實務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適用集合犯之見解與發展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