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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912 (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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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下之審判範圍
作者
謝志鴻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審判採彈劾主義之不告不理原則,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亦即未經起訴之犯罪,法院不得審判,且因起訴之方式未採起訴卷證不併送及訴因制度,故起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使法院以犯罪事實為審判之對象。惟最高法院有關審判之範圍容許犯罪事實一部擴張、變更起訴法條為起訴時所未包含之犯罪,有侵害被告實質防禦權及突襲性裁判之虞。本文擬就日本採行訴因制度下之公訴事實單一、同一性及是否要為變更訴因等範圍探求其審判範圍,可否作為界限我國審判範圍及公訴事實同一範圍之參考。
起訖頁
31-45
關鍵詞
公訴事實單一性
、
公訴事實同一性
、
訴因變更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12 (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日本訴因制度之比較法研究--我國「起訴不可分」存廢之檢討
該期刊-下一篇
基本權保護義務之功能--法學上的一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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