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本權客觀法內涵之發展,可稱為法釋義學的一大發現,而基本權保護義務乃其中一環。雖然威瑪憲法的基本權理解中已蘊含了基本權客觀法的思想,但一直到了基本法時期,聯邦憲法法院才為基本權多元功能性的發展帶來了重大突破。在基本權多元功能範疇內,由基本權客觀法內涵導出的保護義務面向,是使人們得藉以防禦其受到威脅之憲法地位的具有高度前瞻性與發展性的基礎。基本權保護義務加諸於所有國家權力之上,每一種權力均應依其特有的任務立場而被召喚來完成保護義務。立法者對於基本權保護義務之實現,應享有廣泛的評估、評價與形成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