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偵查」與「審判」程序幾乎無年不修,可是銜接、串連「偵」「審」階段的「起訴」條文,於刑事訴訟法施行迄今卻紋絲未動。其中,現行「公訴不可分」實務運用,造成「訴狀記載規範要求模糊失焦」、「審判對象受制法院判斷」、「審判範圍受制於罪數判斷」、「被告防禦權力的輕忽漠視」等不符「不告不理」訴訟原則之缺憾。因此,比較研究日本「訴因制度」論理,並以困擾實務頗多「連續施用毒品」為例,用以說明。另考量「公平審判」、「避免預斷」,並保障「被告防禦」、「避免突襲」,本文認為「公訴不可分」機制存廢,乃亟待修法解決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