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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這個被告,這個被訴事實」來取代「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就「一罪名下的事實」,國家僅具有一個「不可分性」的「刑罰權」。若檢察官起訴時,對「一罪名下的事實」,並未充分認識,則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和刑法的「單一刑罰權的不可分性」陷入正面衝突。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容許法院自行擴張「被訴事實」作為「審判事實」時,「『訴訟繫屬發生後』的『訴訟客體擴張』」而衍生的「自告自理」問題,即成為嚴峻的課題。如何在形式「自告自理」下實質維持「不告不理」,即成為必須努力的目標。
起訖頁 5-14
關鍵詞 認識事實同一性一罪名下的事實視為被訴事實訴訟客體擴張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12 (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日本訴因制度之比較法研究--我國「起訴不可分」存廢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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