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200912 (175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以「這個被告,這個被訴事實」來取代「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
作者
鄭逸哲 (Yi-Che Cheng)
中文摘要
就「一罪名下的事實」,國家僅具有一個「不可分性」的「刑罰權」。若檢察官起訴時,對「一罪名下的事實」,並未充分認識,則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和刑法的「單一刑罰權的不可分性」陷入正面衝突。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容許法院自行擴張「被訴事實」作為「審判事實」時,「『訴訟繫屬發生後』的『訴訟客體擴張』」而衍生的「自告自理」問題,即成為嚴峻的課題。如何在形式「自告自理」下實質維持「不告不理」,即成為必須努力的目標。
起訖頁
5-14
關鍵詞
認識事實
、
同一性
、
一罪名下的事實
、
視為被訴事實
、
訴訟客體擴張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912 (17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日本訴因制度之比較法研究--我國「起訴不可分」存廢之檢討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