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戰後仿效美國司法體制採附隨型的違憲審查制度,當日本最高法院基於日本憲法第81條於判決中最終判斷國家行為、法令的合憲或違憲與否後,可產生何種規範效力為本文探討重點。首先,日本法院進行違憲審查時,學理上認為其審查方法可分為法令違憲、適用違憲與運用違憲等三種類型。當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中認為法令或國家行為違憲時,應可產生何種效力,日本學界向來有「一般效力說」與「個別效力說」之爭議。本文則認為兩者間爭議並無實益,應該針對違憲判決對於「人的效力」、「對世效力」、「時的效力」加以區分判斷,「時的效力」主要探討受到違憲判決宣告之法令應從何時開始失其效力,法令是否一般性地溯及既往失效。「人的效力」部分則是除當事人外,其他適用相同違憲法令之第三人可否主張法令違憲,對已確定判決例外加以救濟。「對世的效力」之探討則先針對違憲判決對司法機關內部的拘束力,以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拘束原則」及「判決先例的變更」為主軸,並輔以日本最高法院與下級審法院引用判決先例之方式加以分析。再針對違憲判決對於立法與行政機關的效力,本文採用「影響效力」理論觀察法令或國家行為受違憲判決作成後,行政、立法機關的回應與司法間的互動。最後,本文將以日本最高法院違憲判決之現況與問題,作為我國將來司法改革上借鏡與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