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八號「應客戶要求保管錢財」( 本文稱「職道第八號」係於1 9 9 3 年參考當時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I FAC)所發布之會計師道德規範(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第12節Clients´Monies來研擬訂定之職業道德規範, 俾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上之必要而應客戶要求保管其錢財時,提供一份符合會計師道德規範之處理參考基準。目前係於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270節「Custdoy of Cleint Assets」規範之。緣起於我國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條文自2017年6月28日起實施,其中會計師執行部分業務事項, 直接入法規定1必須配合相關防洗作業,主管機關亦依洗錢防制法立法授權規定分別訂定「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等相關子法,作為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攸關之遵循防制洗錢法規定「義務」指引。會計師執行非審計業務「應客戶要求保管錢財(或財物)」時,亦須配合防制洗錢之作業規定,除原有職道第八號須配合修正外,本文係探討本職道公報規範之意義與須注意之事項。探討事項,分為下列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