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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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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作未完成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定作人行使任意終止權者,承攬人就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因承攬工作所為各項準備所致之損害,包括材料均已預鑄或向其他廠商購買完成,且均為履行系爭契約所量身製作,事實上難適用於其他工作,縱對定作人無利益,亦應由定作人賠償,庶符法律規定之意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工作未完成前
、
終止
、
承攬契約
、
賠償承攬人因契約而生之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無權占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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