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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使用借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使用借貸係債之關係,除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或契約承擔等情事外,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尚無拘束非當事人之效力。且意思表示之合致,非以明示為限,凡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屬默示意思表示,仍可成立債之關係;又借地建屋之目的為何,倘當事人認知不一,應由法院本諸借用目的、經過期間、雙方經濟狀況、過往及目前使用情形、將來是否仍有使用必要等情事,加以審酌,不得概以房屋不堪使用為判斷未定使用期限返還之唯一標準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使用借貸債之移轉債權相對性原則默示意思表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工作未完成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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