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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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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權占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所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包括既成道路。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當然亦因其土地遭無權占有,而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又私有土地縱成立公用地役權,在徵收前,地主僅有容忍大眾通行之義務,非謂應容忍他人任意無償占用,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乃為維護自己權益,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亦與公共利益無違,自難謂係權利濫用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無權占用
、
既成道路
、
相當租金之損害
、
權利濫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工作未完成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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