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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係針對工作「物」之瑕疵致他人權利受損害所為特殊型態侵權行為之規定,苟非工作物設置之初即已欠缺應有之品質或安全設備,或設置以後之保管方法有欠缺致其物發生瑕疵所生之損害,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設置或保管欠缺已盡相當之注意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債務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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