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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故該條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以「權利」受侵害為要件之一;又民法第217條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權利純粹經濟上之損失與有過失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解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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