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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2 (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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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務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就既存債務為清償者,固生減少積極財產之結果,但同時亦減少其消極財產,於債務人之資力並無影響,不得指為民法第244條第1或2項之詐害行為。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債務人
、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
害及債權
、
撤銷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2 (2016: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委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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