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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5 (20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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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地上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次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項優先購買之權,乃基於該法律之規定,對於基地出賣人而生「先買特權(先買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亦即生以同一條件要求優先成為基地之買受人。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地上權
、
優先承買權
、
權利濫用
、
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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