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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土地與其上房屋同歸一人所有,以維持房屋與基地權利之一體性,杜絕紛爭,並盡經濟效用,非在使優先購買權人巧取利益。是土地優先購買權人如已知悉土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及買受人並買賣條件,應於相當期限內行使其權利,若長期不行使,或嗣後房地價格飆漲後,再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僅有悖於法之安定性,且與法律規定依同樣條件購買之本旨不符,自有失公允,並與誠信原則有違。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書面通知相當期限行使權利書面表示承買誠信原則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地上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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