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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505 (20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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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87號裁定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修正後之民法第877條規定,於施行前興建之建物,固得依法理適用之。惟依民法第877條第2項規定,抵押之土地上存有非土地所有人營造之建築物,抵押權人聲請將該建築物與抵押土地併付拍賣,係以同法第866條第2及3項所定情形為限,即以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執行法院因而除去該條所規定之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為前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
、
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
、
必要時
、
併付拍賣
、
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地上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收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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