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大陸地區最高立法機關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明確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範圍和前提條件。檢察公益訴訟從理論走向現實,旨在為公共利益提供與個體利益同等的司法保護。「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分別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設置了前提條件。前者是「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訴訟;後者是「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兩個前提都被通俗地稱為「訴前程序」,前者被認為是檢察機關督促、建議(其他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依據,後者被認為是檢察機關督促行政主體依法履職的法律依據。無論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前提的督促起訴,還是作為行政公益訴訟前提的督促履職,都有其獨立的法律意義和效果。從實踐情況看,督促起訴、督促履職絕大多數情況下已經使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得到修復,無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