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區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作了相應規定。理想狀態下的刑事訴訟機制依賴於公檢法三方的協同合作,檢察機關在其中依法對包括偵查活動在內的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如何行使監督權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是,現實中受訴訟地位、辦案理念、規制手段等因素的影響,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法定關係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出現扭曲,導致偵查監督不力,這是偵查取證頻出問題甚至出現冤假錯案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