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人民的金融資訊隱私,應該在憲法上所保障的隱私權範圍之內。雖然為了追求某些公共利益,國家得透過法律規定,要求人民的金融資訊隱私權在若干場合做出退讓,不過目前實務上有關銀行保密義務的豁免規定,不論是「調閱資訊」、「要求申報資訊」或是「解除保密義務」,都各自有未能符合「法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也未能符合美國隱私委員會三十多年前所提出的若干隱私保障原則。甫修正公布的銀行法第四八條,任令銀行公開轉銷呆帳客戶的金融資訊隱私,完全未管制其使用方式,恐有違反比例原則,悖逆釋字第二九三號以降大法官解釋甚至立法部門強調隱私權保障的潮流,其正當性甚至合憲性均值得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