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一年(1885)臺灣建省,首任巡撫劉銘傳為了充裕臺灣財政並革除清代臺灣鹽專賣下的弊端,開始著手改革臺灣的鹽政。光緒十四年(1888),劉氏將臺灣鹽務機構設計成三級制,並將全臺鹽務劃分為兩大地區,且由臺灣巡撫統籌全臺鹽務,為臺灣鹽政建立一個固定的政策,之後臺灣的鹽政大抵上也依據著劉銘傳在光緒十四年建立的鹽政規模進行。臺灣鹽業政策始自鄭氏時代陳永華對於當時臺灣鹽業的經營,康熙二十三年(1684)臺灣入清版圖,當時清廷對於臺灣鹽政並無積極改革與經營,雍正四年方行專責制度,對於當時弊端叢生的鹽產運銷制度有一規範。然之後由於各方問題,使得臺灣鹽政又出現了問題,截至咸同年間,清廷對於臺灣鹽政方有改革。但對於臺灣鹽政有大刀闊斧之舉,當推劉銘傳於光緒十四年(1888)對於當時臺灣鹽政的改革,其對臺灣鹽政的革新,不但為當時臺灣財政帶來另一筆收入,甚至為臺灣鹽政奠定下基礎。雖然當時臺灣七場所產的食鹽並不敷島內需求,每年還需要中國運來唐鹽接濟,方能勉強應付島內消費。但也因劉銘傳當時對於臺灣鹽政的整頓,使得日人在其根基上再將臺灣鹽業推展至另一個高峰,臺灣鹽產不僅只供島內消費,更可外銷至國外。職是故,劉銘傳對於臺灣鹽業的發展確實功不可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