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和東道國是國際投資秩序“平衡木”的兩端。在新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傳統的投資秩序側重于投資者保護,然而,晚近東道國對國家規制主權空間的強調,使得二元主體結構間的衝突重回各界關注視野。中國作為資本輸出、輸入大國的“雙重身份”,迫切要求處理好投資者保護和國家規制二元結構間的利益關係。一方面,政府需要繼續實施投資體制改革、踐行良好的規制實踐,以保持引進外資的“制度引力”,防範國家規制違反國際條約;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開展負責任的跨國投資,保持與東道國間的良性互動,防止跨國投資違反當地立法。對中國而言,在新形勢下處理好投資者保護與國家規制的利益關係,有必要歷史性地微觀考察中國歷年來投資協定的發展脈絡,把握晚近全球投資爭端和雙邊(區域性)投資協定的變遷、特徵及發展趨勢,進而探討中國在投資保護與國家規制中的新範式。總之,對當前投資秩序中二元結構的考察研究,這對正在進行國內投資體制改革和參與國際投資秩序構建的中國而言,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