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刑法規制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已經取得基本共識,但是以何種罪名論處還存在較大爭議。雖然以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論處是較為有力的主張,但將其貫徹到底,不僅在入罪邏輯、法益歸類等問題上存在不足,而且難以保證特殊情形下處理結論的正確。從教義學的視角展開具體分析,可以明確網路虛擬財產在民法上屬於物權的物件,在刑法中屬於財物的範疇,且屬於無體物形態;通過對刑法第264條與第265條的關係進行梳理,可以明確刑法第264條在規範上並未否定盜竊罪的對象包括無體物。通過解構刑法第264條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數額型盜竊罪的量刑規則”以及“情節型盜竊罪的量刑規則”來具體確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以及量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