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為代表的國家機構改革目前正在全面推進,我國的國家機構的組織構造和權力配置也在經歷深度調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就當前國家機構改革與憲法文本的關係而言,有的改革受到憲法的明確束縛,有的改革僅面臨憲法概括性規定的制約,而有的改革已經明顯超越了憲法上的國家權力配置架構。由此可見,憲法文本對國家機構改革呈現出不同的規範強度。目前我國各項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改革合憲性的回應策略主要表現為三種模式:遵循憲法、突破憲法觸動修憲、突破憲法回避憲法評價。在以“變革”為主題的制度轉型期,改革決策者應當以“形式合憲”為底線,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審慎推進制度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