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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707 (201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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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憲制改革試驗的授權主體——以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為分析樣本
作者
沈巋
中文摘要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觸及憲法上“人大+—府兩院”國家機構之穩定結構,但暫時並未訴諸憲法修改,稱之為“憲制改革試驗”或許更為妥當。在“改革突破論”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論”的發展背景之下,此項改革試驗的啟動必須通過授權獲得憲法正當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憲制改革試驗,無論在憲法文本上還是近五年的政法慣例之中,皆沒有規範支援。唯全國人大方可進行此類授權,但其也不得授權改革試驗不可變更之憲制,不得授權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的改革試驗,不得進行“空白支票式的授權”。
起訖頁
3-15
關鍵詞
憲制改革試驗
、
監察體制改革
、
全國人大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授權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707 (2017:4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機構改革的憲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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