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有效辯護是保障認罪認罰案件程式公正的理論前提,唯有有效辯護才能保障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程式選擇的自主性及量刑建議的公正性。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強化值班律師制度的落實與完善,明確其辯護人的定位、肯定值班律師的閱卷權及量刑協商等權利,保障其盡職盡責履行辯護職責,使其成為認罪認罰程式積極有效的參與者而非消極的“見證人”。對於辯護律師存在明顯的工作缺欠並導致被告人失去程式選擇機會的,構成無效辯護,應當強化法庭對認罪認罰活動的司法審查,明確被告人辯護權的救濟機制,完善認罪案件中被告人“反悔”時的救濟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