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台灣消費者保護之視角出發,自事前防範之行政監督,以及事後求償之司法救濟兩大面向,分別評析商品行政監督的指標性案例—一九九九年的比利時進口巧克力事件,與商品司法救濟的新近事例—二八年的中國毒奶粉事件,期能初步建構進口缺陷商品之規範體系。本文認為國家基於確保食品安全之預防原則,得斟酌現有科學知識為緊急公告、調整檢測安全值、依法使業者將商品下架等必要措施。是以,行政機關於公告未符合標準之食品與廠商名單時,若有載明(或可得知悉)其所據以檢驗之標準暨其檢測方法,則企業經營者應自行承擔因檢測標準變更所蒙受的營業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