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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起人為日後設立之公司所為行為的效力,我國學說向來採取「同一體說」的看法,而認為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但章程已訂立之後,即屬設立中公司,設立中公司之權利義務當然移轉於設立後之公司。學說上亦強調,權利義務的當然移轉僅限於設立必要行為,至於開業準備行為則類推適用無權代理,得由公司決定是否承受。學說上對於章程訂立的先後以及行為類型的區別,並無明確的條文規定作為立論的基礎;而這樣的區別在實務操作上可否妥適運用,更有疑義。從這樣的質疑出發,本文認為對於發起人的權限與責任的問題,回歸契約法下無權代理的解釋與適用,或許是較好的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