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人民應考試為我國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應考試權是否因此定位為基本權。在我國以考試權為獨立且集中的五權分立憲政,應考試權利性質對於憲法第八六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有重要意義。什麼是專技人員?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五五號嘗試界定,積極維護考試權完整獨立性。然而人民工作權亦可能因考試院考試權過度介入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本論文試圖建構專技人員職業圖像(Berufsbild),描述出若干基準,並導入考試院認定專技執業之程序,以使考試權發揮提升專技人員在國家競爭力之能力。 |